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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李春好张春颖张伟明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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