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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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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夕阳红 发表于 2023-3-30 00:00:00 浏览:  4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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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证券简称:北大荒公告编号:2023-00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概述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并要求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争议性会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并于2023年2月3日正式发布。证监会从监管角度,针对实务处理中存在的理解偏差或分歧事项给予指导性处理原则,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企业(上市公司、IPO公司、证券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等)必须遵照执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政策变更内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1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政策变更内容
3-4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如何考虑应收子公司债权的影响。当
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司款项时,如果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之间对超额亏损分担不存在特殊约定,母公司综合考虑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判断应收子公司款项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未来无法收回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该债权产生的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该债权损失金额后的超额亏损,再按照母公司所有者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政策变更影响
2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司以前年度对农业研发项目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农产品成本未设置辅助核算,成本无法准确计量,且历年研发项目产出农产品销售额均不重大,故不进行追溯调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政策变更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本次拟进行追溯调整法处理,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比较期间报表,与假定采用变更前会计政策编制的财务报表项目相比,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如下:
1.对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
报表项目影响金额(变更前)(变更后)
未分配利润977357506.71877335450.47-100022056.24
少数股东权益-236706675.20-136684618.96100022056.24
2.对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的影响
单位:元
2021年12月312021年12月31
报表项目影响金额日(变更前)日(变更后)
未分配利润997219054.80809977958.56-187241096.24
32021年12月312021年12月31
报表项目影响金额日(变更前)日(变更后)
少数股东权益-395042167.92-207801071.68187241096.24
单位:元
2021年度2021年
报表项目影响金额(变更前)(变更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7427190.06770208150.06-87219040.00
少数股东损益-158335492.72-71116452.7287219040.00
3.对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的影响
单位:元
2022年12月31
2022年12月31日
报表项目日影响金额(变更前)(变更后)
未分配利润1112474628.53925233532.29-187241096.24
少数股东权益-424034033.56-236792937.32187241096.24
单位:元
2022年度2022年度
报表项目影响金额(变更前)(变更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5291615.56975291615.56
少数股东损益-28991865.64-28991865.64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及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审慎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和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号》有关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4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和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实施,同时为使会计核算更加准确以及会计披露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了合理地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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