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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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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萍)

法治 发表于 2023-3-31 00:00:00 浏览:  4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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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不便,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报告期内工作情况回顾董事会召开次数8股东大会召开次数3以通讯方式参委托出席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亲自出席现场次数缺席次数加会议次数次数出席会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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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都做了认真审议,并经过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深入沟通和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报告期内,本人总共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22年1月7日对八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关于八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2月21日对八届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四)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五)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六)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及管理层薪酬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九)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4月25日对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2年8月10日对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中关于收购青海国投旅游公司持有梦幻盐湖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并投资建设察尔汗盐湖小镇项目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十二)2022年8月10日对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中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2年8月23日对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十四)2022年9月29日对八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独立意见;
(十五)2022年9月29日对八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认真履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职责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积极了解公司高管人力架构及岗位职责,认真审核候选高管的任职资格。2022年提名委员共计召开3次会议,审议议题如下:《关于公司聘任总裁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第八届外派董事的议案》。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2022年薪酬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议题如下:《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管理层年薪的议案》。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的情况
2022年,由于新冠疫情原因,本人未能到格尔木盐湖现场进行调研,但是,
本人利用在西宁参加董事会的机会,从不同角度对公司生产运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结合本人专业,提出了专用肥产品开发等建议。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通过对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发放的独董履职相关材料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法规的认
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建议,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采用不定期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沟通的方式,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通过以上方式,本人不断加深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运作的了解,加强对管理层经营决策的指导和支持。
2022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提议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述职人: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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