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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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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春风桃李花开日 发表于 2023-3-29 00:00:00 浏览:  57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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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54号
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2023年2月6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合计持有的106249912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17%。就前述事项,相关股东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但未及时披露。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于2023年2月13日、2月17日发出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要求其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2月
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此外,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
1告及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万通控股在上述股
份冻结事项尚未披露期间,于2023年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100万股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且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在中国结算相关文件已明确股份冻结事实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监管多次督促并发出函件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迟延,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
第2.1.7条、第7.7.8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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