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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实业: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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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实业: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3-3-30 00:00:00 浏览:  78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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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的议案》。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
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
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
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
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对当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41
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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