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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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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3-3-31 00:00:00 浏览:  2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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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海顺新材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7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18170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1599986.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252830.12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7347156.78元。2021年9月29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39号)。相关募集资金全部用于“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顺新材料”)实施。
二、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为有效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建设,公司拟对相关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海顺新材料作为募投项目“高阻隔复合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拟使用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4880.00万元对浙江海顺新材料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海顺新材料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68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1680.00万元,公司仍持有浙江海顺新材料100%
1股权。
本次增资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建设。本次增资将结合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批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B7G387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林武辉
成立日期:2019年09月11日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南浔大道2888号
注册资本:168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
制成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本次增资前,公司持有浙江海顺新材料100%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浙江海顺新材料100%股权(最终以工商变更为准)。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浙江海顺新材料主要财务数据为:总资产96,095.70万元,净资产16970.28万元,营业收入9646.45万元,净利润623.63万元。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2公司本次对浙江海顺新材料增资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五、本次增资后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及上述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分别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增资后,增资款项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专门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可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3(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浙江海顺新材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浙江海顺新材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浙江海顺新材料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4(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奔齐玉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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