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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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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天科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独归 发表于 2023-3-31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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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
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关于《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即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定的专项说明》的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3]00669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3〕
52号)的相关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紫天”或“发行人”)对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6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了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取得并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上述专项说明,并就其中与财务事项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就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第1页一、关于与财务相关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的专项说明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结论我们未发现福建紫天存在不符合与财务相关发行条件的情况。
二、关于与财务相关的其他申报材料第2页我们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福建紫天本次更新的与财务相关的申报材料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我们没有发现福建紫天本次更新的与财务相关的申报材料存在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要求的情况。
综上,我们没有发现福建紫天的有关财务事项存在不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的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
敖都吉雅李甜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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