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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誉: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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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誉: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23-3-30 00:00:00 浏览:  5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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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阅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深层次、多方位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彭应登先生简历:
彭应登:男,196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地理专业博士。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工、教授级高工。现兼任中央环保督察与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中央双碳领导小组咨询专家,生态环境部无废城市适用技术评审组组长、低碳适用技术目录评审组组长,国家发改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认定评审组组长、工信部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评审专家组成员,中华环保联合会专家委员会总召集人,北京市环保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任。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的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我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召开股东大会2次。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出席了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我通过会谈沟通、阅读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对每次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材料,都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同时,公司积极配合我开展工作,为我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参会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并慎重投票。
我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我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2年度,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我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相关审
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不存在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重点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我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我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认真审核,我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3.关于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四)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认为: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及一般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核,我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审计执业经验,其工作团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并参照行业薪酬
水平等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现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情况
我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认为: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员工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合理、可行,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我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在2022年度工作中保证客观独立性,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应登
2023年3月30日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阅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深层次、多方位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姜宏青女士简历:
姜宏青:女,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85年至1993年,任安徽财贸学院会计系教师;1993年至今,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20年2月至今,任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多次在《会计研究》等 CSSCI 期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曾任财政部首届政府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现为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的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我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召开股东大会2次。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出席了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我通过会谈沟通、阅读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对每次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材料,我都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同时,公司积极配合我开展工作,为我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参会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并慎重投票。
我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我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2年度,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我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我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相关审
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不存在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重点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我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我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认真审核,我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3.关于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四)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我认为: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及一般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核,我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审计执业经验,其工作团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并参照行业薪酬
水平等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现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情况
我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认为: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员工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合理、可行,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我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在2022年度工作中保证客观独立性,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姜宏青
2023年3月30日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阅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深层次、多方位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王守仁先生简历:
王守仁:男,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山东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9年至1992年,任济南槐荫低压锅炉厂工艺部主任;1996年至2000年,任山东建材工业学院机制系副教授;2000年至今,任济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从事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方面的研究教学工作。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的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我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召开股东大会2次。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出席了股东大会,未出席的会议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
报告期内,我通过会谈沟通、阅读资料等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对每次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材料,我都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同时,公司积极配合我开展工作,为我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参会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运用我的专业知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并慎重投票。
我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我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2年度,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我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我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相关审
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不存在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重点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我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我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认真审核,我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3.关于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四)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我认为: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及一般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事前认真审核,我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审计执业经验,其工作团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并参照行业薪酬
水平等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现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情况
我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员工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合理、可行,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我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在2022年度工作中保证客观独立性,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与勤勉义务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守仁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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