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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2证券简称:瀚川智能公告编号:2023-01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川智能”)于2023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640147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8.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53089944.6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091734.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9998210.25元。2023年3月23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2023]215Z001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工业园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瀚川智能110202032900104872817058.719127州工业园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瀚川智能501012200180224421000.00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瀚川智能8908007880190000290018000.00司苏州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瀚川智能0300528926115140.00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
瀚川智能49367903163223000.00业园区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可意、袁业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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