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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巨一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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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巨一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4-8 00:00:00 浏览:  6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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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2证券简称:巨一科技公告编号:2023-012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5821号研发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7
普通股股东人数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9198766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9198766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7.7715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67.771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巨广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董事会秘书王淑旺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林巨广先生
1.01为第二届董事会8844767096.1516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刘蕾女士为
1.02第二届董事会非8844767096.1516是
独立董事选举王淑旺先生
1.03为第二届董事会8844767096.1516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申启乡先生
1.04为第二届董事会8844767096.1516是
非独立董事选举俞琦先生为
1.05第二届董事会非8844767096.1516是
独立董事选举马文明先生
1.06为第二届董事会8844767096.1516是
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李勉先生为
2.018844767096.1516是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尤建新先生
2.02为第二届董事会8844767096.1516是
独立董事选举王桂香女士
2.03为第二届董事会8844767096.1516是
独立董事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选举邓海流先生
3.01为第二届监事会8844767096.1516是
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马振飞先生
3.02为第二届监事会8844767096.1516是
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选举林巨广先
生为第二届董1278
1.0178.3190
事会非独立董7670事选举刘蕾女士
1278
1.02为第二届董事78.3190
7670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淑旺先
生为第二届董1278
1.0378.3190
事会非独立董7670事选举申启乡先
生为第二届董1278
1.0478.3190
事会非独立董7670事选举俞琦先生
1278
1.05为第二届董事78.3190
7670
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马文明先1278
1.0678.3190
生为第二届董7670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勉先生
1278
2.01为第二届董事78.3190
7670
会独立董事选举尤建新先
1278
2.02生为第二届董78.3190
7670
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桂香女
1278
2.03士为第二届董78.3190
7670
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普通决议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山山、张丛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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