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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智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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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智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3-31 00:00:00 浏览:  4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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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兰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剑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兰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7号)同意注册,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1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70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3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31.7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99.1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71ZC0045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12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营销服务总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募集资金投资额
1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建设项目12360.0012360.00
2研发中心及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6286.006286.00
3公司营销服务总部项目4540.004540.00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38186.0038186.00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3年3月29日,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拟投入募集资累计投入募集尚未使用募募集资金项目名称号金金额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节余金额智能物流装备生产
112360.0012623.990.000.00
实验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12360.0012623.990.000.00
注: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差额为263.99万元,差额主要来源于募集资金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具体情况
“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建设项目”已基本投资完成,设备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可以结项。募集资金节余金额为0.00元,不涉及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洛杰斯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办理销户手续,注销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金投资项目“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建设项目”结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三)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建设项目”结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建设项目”结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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