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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资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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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资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4-1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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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政策;
(二)监督公司及下属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执行及重大风险管控;
(三)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议案进行审议;
(四)有权听取下属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事项汇报,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
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报董事会备案。
-1-第三章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资格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低于规定人数或其他情形导致其无法正
常履职的,可由董事长提名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委员会在委员内推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也可直接由董事会审议产生。
第八条委员应保证履职工作时间和精力,熟悉与履职相关的
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委员有权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要求公司提供履职需要的报告和文件资料。
第九条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委员
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签发会议决议等。
主席应确保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了解所议事项,获得完整、可靠信息;确保会议议案都有明确结论。
第十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按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委员会下设工作支持小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十二条工作支持小组由证券事务部、风险合规部组成。证
券事务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联络和总体协调;风险合规部负责拟
-2-定议案、报告,收集资料、开展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事项。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委员会工作实际需要,在工作支持小组的协调下,为委员会运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形式。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董事长、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代为主持。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席职责。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八条委员应亲自参加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委员不得授权除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委员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有效交流的,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其口头表达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会后应及时签署并反馈书面表决-3-文件。
现场口头表决与会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会后书面签字与现场口头表决不一致的,以现场口头表决为准。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委员可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表决结果,会后及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原件。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
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明确的表决意见,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表达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
表决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休会期间,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
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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