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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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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3-4-4 00:00:00 浏览:  3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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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47号
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标准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302;
杜俊康,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赵旭,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黄玮,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静源,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2号)查明的事实以及西安标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
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
1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2023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及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已将相应项目调整为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395.02万元,调减营业成本2395.02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6.40%、7.22%;2021年半年度调减营业收
入1.44亿元,调减营业成本1.44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
21.21%、24.54%;2021年第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2.82亿元,调减营
业成本2.82亿元,分别占更正后相应金额的24.79%、27.94%。
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披露错误
根据陕西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2021年年报中披露的前5名客户销售情况、前5名供应商情况和相关占比等信息错误。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前述错误系因对前5名客户和供应商的统计数据有误导致。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由9.89亿元更正为
10.28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58.76%更正为61.05%;前五名
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由3739.40万元更正为1.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由1.22%更正为7.20%;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由
12.43亿元更正为12.02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由61.55%更正
为59.58%。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
2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供应链业务部分项目收入确认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也未准确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导致2021年度相关定期报告报告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
条、第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杜俊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赵旭、黄玮先后作为时任总经理,杨静源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杜俊康、时任总经理赵旭、黄玮、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杨静源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3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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