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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所涉事项的的核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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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所涉事项的的核查回复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4-7 00:00:00 浏览:  5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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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事项的
核查回复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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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事项的核查回复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
券交易所于2023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90号)(以下简称“关注
函”)所涉事项,出具本核查回复(以下简称“本核查回复”)。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核查回复,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
查回复需查询的相关文件,并就特定事项向相关人员做了询问。
二、本核查回复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
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为依据。
三、本核查回复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回复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相关函件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三)对于本核查回复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据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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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核查回复
(四)本核查回复仅供公司为本次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相关委托表决后,你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是,请说明相关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如
否,请说明具体的判断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
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调查核实认定,目前东方海洋不存在持股50%以上
的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
投资者。
二、依据东方海洋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
的7名董事由东方海洋集团提名换届选举产生,即东方海洋集团在事
实上决定了公司本届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所以依据《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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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目前东方海洋集
团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同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依据上述分析,鉴于东方海洋集团目前拥
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车轼先生又持有东方海洋集团47.97%的份额,
是东方海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在事实上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
因此,东方海洋据此认定车轼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
综上,东方海洋对于相关委托表决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4: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相关债务重组方案的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涉及的债权金额、具体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等,并进一
步说明相关债权人以其部分债权抵消你公司对东方海洋集团应收款
项的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破产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
一上市资金》的有关规定。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实,截至目前,东方海洋已分别与烟台恒尔投资有
限公司、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协议约
定在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债权人以对公司享
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
分的余额,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等额的应付款项。
上述签署《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两家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
根据东方海洋重整计划(草案)对于普通债权现金清偿方案为: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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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草
案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
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
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及股票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其中以现金清偿
8%。
目前,东方海洋处于预重整程序,虽然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
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
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
也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
一会计类第1号》,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
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因此,上市公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综上,东方海洋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对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
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
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
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
二、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目前上市公司在重整中解
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最常用的方法之一,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在中南
文化重整一案中,为解决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普通债权
人同意放弃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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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上市公司获得削债收益,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带来的损失
通过该收益予以填补;众泰汽车重整一案中,众泰汽车下属子公司豁
免部分债权,相应抵偿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在华昌达重
整一案中,为妥善解决华昌达原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高新投集团豁
免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偿资金占用。
综上,本所认为,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符合现行法律的
规定且为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合法合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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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所涉事项的核查回复》之签署页)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单位盘责人,文终
经办律师:杨苹草
经办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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