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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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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1)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3-4-7 00:00:00 浏览:  6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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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03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90号),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关注函中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2022年8月,你公司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将其各自所持你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
唯一地委托给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行使。2023年2月,你公司与五矿金通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五矿金通有意向以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你公司的重整。2023年3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五矿金通签署《解除协议》,于同日将其各自所持你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晋辰贸易构
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你公司12.02%的股份。晋辰贸易注册资本50万元,由自然人陈君炎控制。
此外,2022年12月、2023年2月,你公司分别披露公告称与东方海洋集团、五矿金通以及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在你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债权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同济律所”)、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恒尔”)以对你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东方海洋集团对你公司的等额
1应付款项。其中如同济律所获清偿的现金低于200万元,差额部分由东方海洋
集团或五矿金通指定的第三方补足;五矿金通作为你公司重整牵头方和主导方,承诺在重整阶段安排一定数量的你公司股份给予烟台恒尔,作为其代为偿付的对价。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核查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晋辰贸易的历史沿革、最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
务数据等,并核查说明其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五矿金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它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回复:
1.晋辰贸易历史沿革
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成立于2019年12月
20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权结构为李宪100%持股。2022年1月25日,晋辰贸易股东由李宪变更为陈君炎。目前公司由陈君炎100%持股。
2.晋辰贸易最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
晋辰贸易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网络技术开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住房租赁;
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粮油、米面、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晋辰贸易近三年无业务开展以及主要财务数据。
3.经核查,晋辰贸易在签署此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前与我公司、我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五矿金通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它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晋辰贸易于2023年3月23日同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2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征集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晋辰贸易行使。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后,在表决委托期间晋辰贸易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与我公司、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高(烟台)辰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矿金通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它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
2.请你公司在函询和对问题1回复的基础上,详细说明相关方与五矿金通
解除委托表决协议,并将所持你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晋辰贸易的具体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对你公司破产重整事项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对五矿金通牵头和主导你公司破产重整以及解决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事项产生不利影响,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
回复:
公司股东山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于2022年8月1日同五矿金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
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五矿金通于2023年2月16日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五矿金通有意向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并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以重整投资人身份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认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计为上市公司注入不低于10亿元资金,该笔资金将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乙方重整计划后按照重整计划约定支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事项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等事项且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的,
上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五矿金通设立的专项私募投资基金拟成为公司重整战略投资人,为充分行使相关股东在出资人组的表决权,相关股东方应与五矿金通解除委托表决协议。
晋辰贸易在签署此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前,与我公司、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五矿金通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
其它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北京盛德玖富与晋辰贸易法人陈君炎熟识,为统一行使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的表决权,全力支持公司重整,通过北京盛德玖富沟通协调,分别将表决权委托给晋辰贸易。晋辰贸易与上述股东方共同推进公司重整,具备商业实质性。
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五矿金通解除委托表决协议,并将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晋辰贸易的事项对我公司破产重整事
项未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影响五矿金通牵头和主导公司破产重整以及解决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3.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相关委托表决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
发生变更,如是,请说明相关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如否,请说明具体的判断依据及其合法合规性。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调查核实认定,目前东方海洋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2.依据东方海洋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的7名董事由
东方海洋集团提名换届选举产生,即东方海洋集团在事实上决定了公司本届董事
4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所以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目前东方海洋集团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同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依据上述分析,鉴于东方海洋集团目前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车轼先生又持有东方海洋集团47.97%的份额,是东方海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在事实上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因此,东方海洋据此认定车轼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东方海洋对于相关委托表决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请你公司详细说明相关债务重组方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
债权金额、具体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等,并进一步说明相关债权人以其部分债权抵消你公司对东方海洋集团应收款项的合理合规性,是否符合《破产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的有关规定。请你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相关债务重组方案的具体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分别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减去按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的余额,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等额的应付款项。
上述签署《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两家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对于普通债权现金清偿方案为: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草案被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东方海洋在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及股票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在现金清偿8%的基础上,自愿放弃股票抵债的金额部分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等额的应付款项。放弃部分由重整投
5资人在体外补偿,债权人放弃的股票仍由重整投资人现金认购注入上市公司作为偿债资源及流动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将上述“代为偿付海洋集团对公司等额的应付款项”冲抵其它应收款中海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
具体债权和代为偿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债权人债权确认金额现金清偿金额代为偿付金额
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23616444.441981315.5621635128.88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14623098.001261847.8413361250.16
注*: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债权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上述债权确认金额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计算;
*代为偿付金额=债权确认金额-重整计划中实际获得的现金清偿部分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虽然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公司参加了重整听证会,对重整申请无异议,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尚未进行会计处理。
2.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合法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
3.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合规性和实践案例
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目前上市公司在重整中解决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最常用的方法之一,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在中南文化重整一案中,为解决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普通债权人同意放弃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上市公司获得削债收益,将非经营性资
6金占用带来的损失通过该收益予以填补;众泰汽车重整一案中,众泰汽车下属子
公司豁免部分债权,相应抵偿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在华昌达重整一案中,为妥善解决华昌达原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高新投集团豁免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偿资金占用。
综上,以债权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且为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合法合规。
备查文件:《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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