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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导致,实质为
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借款的延续。财务资助资金属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借款利率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利率水平合理。庞军、刘蓉和深圳凡维嘉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总额的45%及利息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庞军已作出受让公司股权后将受让的股权进行质押对凡维泰科技债务进行担保的承诺。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售资产后被动形成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汪学刚李龙邓博夫
2023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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