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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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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4-11 00:00:00 浏览:  7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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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12号
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明冠新材,A股证券代码:688560;
闫洪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
叶勇,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公告称,子公司深圳市明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投资)以4000万元收购兴华财通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财通)70%的股权。兴华财通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安康兴华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康兴华)持有博创宏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宏远)35%的股权。2022年3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明冠投资以自有资金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陕西安康高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高新)持有的博创宏远35%股权。上述收购完成后,公司合计控制博创宏远70%的表决权,博创宏远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少数股东为深圳海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1称海纳百川)。
公司收购博创宏远过程中,存在多份投资合作协议。2018年至2019年间,陕西省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海纳百川、安康兴华等多方签订协议,博创宏远负有完成总投资约7.5亿元“年产2万吨磷酸铁和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生产项目”建设的义务。公司取得对博创宏远的控制权后,明冠投资于2022年一季度与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博创宏远等主体签署2份投资协议,约定内容包括“将原有年产2万吨磷酸铁和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调整为年产4万吨磷酸铁项目,即博创宏远再新增2万吨磷酸铁生产线,明冠投资承诺在2022年12月底前建成投产,
2024年12月底前年产值达到4亿元,年上缴税收1200万元”“明冠投资在安康高新区另选新址建设年产4万吨磷酸铁锂生产项目,并承诺在2023年5月底前,一期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生产线投产”等。
对于上述投资相关协议,公司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月
4日才披露。同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明冠投资、博创宏远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停止相关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决定书》,安康高新区管委会认为明冠投资已构成协议实质违约,决定停止履行涉及明冠投资及博创宏远的全部招商协议,并从2022年3月开始停止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待遇,同时将按照相关程序依法解除前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转让给明冠投资的博创宏远股权。2023年1月10日,公司披露称,明冠投资起诉安康高新区管委会,请求撤销前述决定书。2023年2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对博创宏远的管理控制无法得到博创宏
2远管理层的执行,对博创宏远的控制存在不确定性风险。2023年3月4日,公司披露相关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书》,承诺若相关争议在2023年4月前未得到妥善解决或达成明确的解决方案,由实际控制人先行以合理价格受让公司持有的明冠投资100%股权,并将最终确认的公司对博创宏远的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之和超出交易方案中股权对价的差额(如有)全额返还公司。
综上,公司签订收购事项相关的投资协议,子公司博创宏远、明冠投资根据相关协议承担的磷酸铁和磷酸铁锂项目建设义务以及
后续对相关投资安排的变更,涉及金额较大,影响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对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公司理应在收购博创宏远股权时,及时充分披露前期相关协议安排,并持续披露后续投资安排变更等情况,明确提示相关风险。但公司对前期协议及后续投资安排变更均未及时披露,直至公司与安康高新区管委会产生纠纷后才予以披露,且因相关协议履行纠纷,公司对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控制权现已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前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也未揭示相关风险。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1条、第5.1.2条、第
5.1.5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闫洪嘉作
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及第5.1.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暨实际控制
人闫洪嘉、时任董事会秘书叶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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