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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二次修订稿)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就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
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
公司能够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7、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轩景泉、轩菱忆,本
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认购金额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
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已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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