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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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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明明 发表于 2023-4-11 00:00:00 浏览:  4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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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格灵深瞳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金额
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现金管理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该投资额度。
(三)资金来源
此次投资资金为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前提下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
1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投资期限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六)实施方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2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入资金,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合作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
签署合同等,及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财务部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发展和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适当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提升整体业绩,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及
3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悦邓欣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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