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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年4月6日,授予价格39.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
授予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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