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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最新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方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四、关于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最新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方案,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对《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对《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内容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2023年4月10日(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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