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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因而同意将拟续聘四川华信(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便
张锡海何俊佳杨立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锡海可俊人杨立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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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锡海何俊佳杨立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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