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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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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哲医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4-14 00:00:00 浏览:  6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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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哲医药”、“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2023年3月30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丁元、彭浏用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3月3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丁元(保荐代表人)、LIU XIAOLAN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12、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
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迪哲医药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迪哲医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迪哲医药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高管进行了访谈沟通。
2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在研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请公司持续、合理地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3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迪哲医药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迪哲医药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大方
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元彭浏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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