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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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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静 发表于 2023-4-15 00:00:00 浏览:  2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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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证券简称:东方电热公告编号:2023-02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2:0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克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76693298股(注:公司总股本148770654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013242股,不享有表决权)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77303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9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8829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47418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8%。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474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共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47418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598%。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
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7470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5%;
反对259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8790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620%;
反对259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38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3914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25%;
反对455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974%;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914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25%;
反对4559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974%;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公司股东谭克、谭伟、赵海林、解娟、韦秀萍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谭荣生与谭克、谭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8829157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3914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25%;
反对455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974%;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914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25%;
反对4559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974%;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公司股东谭克、谭伟、赵海林、解娟、韦秀萍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谭荣生与谭克、谭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8829157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53914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25%;
反对4559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97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914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025%;
反对45595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97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谭克、谭伟、赵海林、解娟、韦秀萍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谭荣生与谭克、谭伟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8829157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赵小雷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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