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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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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土星 发表于 2023-4-15 00:00:00 浏览:  4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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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上市公司”“公司”)2020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华塑控股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塑控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含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樱华医
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博威亿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7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35%;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
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关联交
易、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1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业务类型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电子器件制造、医疗、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错报金额<营业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
潜在错报收入的1.0%额<营业收入的1.0%收入的0.5%务
电子器件制造、医疗、
净利润潜错报金额≥净利净利润的2.5%≤错报金额错报金额<净利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
在错报润的5%<净利润的5%润的2.5%务
电子器件制造、医疗、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错报金额<资产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
潜在错报总额的1%额<资产总额的1%总额的0.5%务
所有者权电子器件制造、医疗、
错报金额≥所有所有者权益的2.5%≤错报错报金额<所有益潜在错舞台灯光设计及其他业
者权益的5%金额<所有者权益的5%者权益的2.5%报务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f.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2a.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1000万元(含)及以上
重要缺陷300万元(含)—1000万元一般缺陷300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b.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c.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
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
b.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3(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华塑控股的董监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进
行沟通交流,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程序、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
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塑控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华塑控股出具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亮陈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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