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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基础上,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独立董事:裘益政、王文静、施俊琦
202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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