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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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