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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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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小时光 发表于 2023-4-20 00:00:00 浏览:  6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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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雨虹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吉喆联系电话:18678877236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晶欣联系电话:18101880782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是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会议通知及其决议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会议通知及其决议
未现场出席,审阅了历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会议通知及其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月4日培训主要内容为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认定、关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联交易审议及披露要求、被处罚案例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无不适用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无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无不适用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决措施
1.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2.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是不适用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3.关于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是不适用补措施的承诺
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
是不适用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5.关于增持股份计划的相关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
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年6月7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
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年8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
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年11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
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吉喆谢晶欣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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