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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与交流,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上会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上会在从事公司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严格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真审阅了公司拟签定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辉玉:张宏:
傅申特:
202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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