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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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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3-4-20 00:00:00 浏览:  6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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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承接交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1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强、赵亮
6、项目联系人:陈强
7、联系电话:010-85130325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015
3、注册资本:18794.35万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室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

6、法定代表人:郜春海
7、实际控制人:无
8、联系人:毕危危
9、联系电话:010-83606086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年7月12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4月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2因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交控科技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接交控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指派陈强先生、赵亮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
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审批、信息披露程序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研发进展等情况,并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
员变动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9、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3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交控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交控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持续督导期内,交控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强赵亮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陈龙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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