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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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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洪辰 发表于 2023-4-18 00:00:00 浏览:  5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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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9证券简称:燕京啤酒公告编号:2023-17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风险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责任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未来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公司一直致力于风险防控工作,已经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和管控体系,能够通过科学的管理机制和风险应对将上述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0%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0%以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
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销售业务、原材料采购、设备
采购、工程项目、资产管理、社会责任、合同管理、会计信息。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2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5%;
(2)重要缺陷: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3%,小于利润总额的5%;
(3)一般缺陷: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或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2)重要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或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小于利润额的5%;
(3)一般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或财务报
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结合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设计总体有效,没有出现过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3报告期内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监督、检查,加强关键岗位
人员职业操守和法制教育,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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