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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文灏张慧德郭东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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