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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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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熊十四 发表于 2023-4-21 00:00:00 浏览:  7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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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1 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20407-02 号
致: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
公布的《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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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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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在广州市海珠
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4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的9:15至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2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6745285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49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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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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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67416520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109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6%;弃权35237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16527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10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6%;弃权35237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18571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12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8%;弃权33052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16520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109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6%;弃权35237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16446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60%;反对109700股,占该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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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6%;弃权35311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4186319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93%;反对109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6%;弃权33126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6972881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799%;反对7520054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148%;弃权356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359027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2686%;反对24839002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6824%;弃权33052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547863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616%;反对881881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07%;弃权40988105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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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公司高管兼任董事的关联合营联营企业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6870352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821%;反对17326937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5688%;弃权33126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合伙企业及相关主体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74691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3123%;反对23754147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5132%;弃权33126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45%。
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4846962318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合营联营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488748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90%;反对12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弃权331265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45%。
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4846962318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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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13.1选举刘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4004889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98%。
根据表决结果,刘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2选举陈关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0316349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30%。
根据表决结果,陈关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选举周东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70481461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0%。
根据表决结果,周东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4选举於骁冬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70589601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0%。
根据表决结果,於骁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5选举陈育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70590181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1%。
根据表决结果,陈育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6选举胡在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1051676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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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0%。
根据表决结果,胡在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14.1选举李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9612936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3%。
根据表决结果,李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2选举戴德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9399651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6%。
根据表决结果,戴德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3选举章靖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66955067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72%。
根据表决结果,章靖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监事会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15.1选举孔峻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71371466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0%。
根据表决结果,孔峻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15.2选举龚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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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667459634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20%。
根据表决结果,龚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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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朱敏
见证律师:
孙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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