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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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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3-4-21 00:00:00 浏览:  7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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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证券简称:精工科技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就上述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公司自2022年起提前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合理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均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等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报表均无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等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报表均无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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