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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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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3-4-21 00:00:00 浏览:  3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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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堂”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30日承接广生堂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事项。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出具的《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文杰周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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