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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
经营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期货审计
资格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为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该所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关于公司制定2023年经营管理团队工作考核目标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工作考核目标是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及公
司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与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和战略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保证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能达到激励管理层的作用。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工作考核目标。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自有
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公司(含子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公司(含子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日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年产1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碳粉制备一体化示范线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将进一步充盈公司主营业务的现金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年产1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用碳粉制备一体化示范线项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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