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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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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国民爷爷 发表于 2023-4-20 00:00:00 浏览:  9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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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甘肃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证监发字[2014]48号)文件精神以及《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的原则
1、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分配方案,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阶段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股东需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完善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023-2025年公司实现赢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原则上每年实施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也可考虑中期进行分红,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低于注册资本10%。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除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前提下提出现金分红比例等
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重大技术改造、履行重大经营合同或者购买设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确定当期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比,实行差异化现金分配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标准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重新审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制订并提出股东回报规划修改议案,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以及监事会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五、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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