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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属于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会计
师事务所,现属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的事务所,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满足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可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青原:洪葵:梅建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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