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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以来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确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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