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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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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chen 发表于 2023-4-25 00:00:00 浏览:  5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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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以下称“股权增持计划”)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股权增持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相关规定所禁止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增持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提示了风险,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股权增持计划的情形。公司管理层与核心骨干使用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有助于公司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变更总法律顾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变更总法律顾问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益的情况。关志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经验和学识能够胜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变更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独立董事:沈翎、贾小梁、刘明辉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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