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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拟订了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议案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公
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和
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构建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符合相关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执行,在所有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相关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地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公司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六、《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充分发挥闲置资金使用效益、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满足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的需要,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事宜。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计
划、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
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余军先生、张良斌先生、聂申钱先生、夏建国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
3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
格的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且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邵蓉女士、管建强先生、程华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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