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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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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

zjx 发表于 2023-4-26 00:00:00 浏览:  3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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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2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3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事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现场、网络、电话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征集投资者提问,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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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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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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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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