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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实际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大瑞、张晓荣、胡铭心
202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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