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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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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4-26 00:00:00 浏览:  6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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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天津鹏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翎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鹏翎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合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二)委托理财的额度与期限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委托理财的品种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孙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低风险浮
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包括不限于以下品种:
1、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
2、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公司自有资金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直接或间接购买股票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
1核查意见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理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五)资金来源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孙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投资理财品种
安全性高,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存在受市场波动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到预期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险措施严密、有能力
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投资产品;
2、财务部门将负责具体实施事项。财务部门将负责制定购买理财产品计划,
合理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建立投资台账,及时进行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以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所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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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符合要求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求,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定期)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孙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
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及股东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4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璐斌孟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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