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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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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股海风云 发表于 2023-4-25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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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57证券简称:理工光科公告编号:2023-027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均在
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确定标准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24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16.2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33万股限制性股票。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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