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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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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3-4-26 00:00:00 浏览:  7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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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0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23-026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加盟商经营发展需要,维护公司服务网络健康发展,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施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公司加盟商(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加盟商),
具体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与最终确定的财务资助对象签署财务资助相关协议以及在审议通过的额度内确定相应的财务资助金额;
2、财务资助额度:对外资助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8%,含本数),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财务资助有效期限:一年;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财务资助用途:资助加盟商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或快递业务相关的投资;
6、资金使用费:为保证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资助利率参考加盟商的经
营能力等,同时根据银行相应期间贷款利率合理进行调整。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象的规定
接受财务资助的对象为重点城市或重点区域的加盟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加盟商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经公司内部评估经营诚信状况优良,具备偿还能力且有一定规模,才能成为公司资助对象。财务资助额度参考加盟商快递服务业务量情况,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审议通过的额度内确定相应的财务资助金额。
三、风险控制
1、公司财务部门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健全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等事项。
2、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3、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风险防范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4、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公司的影响
加盟商是公司的核心资源,其市场开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融资投资实力以及长期的盈亏状况等直接关系公司的业务量、市场份额和服务品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财务资助可以加强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关系,提高和巩固加盟商的竞争优势,从而保持公司稳定、平衡、高效的服务网络优势。公司将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选择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被资助对象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
收益的稳定性,风险可控。公司本次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加强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关系,提高和巩固加盟商的竞争优势,从而保持公司稳定、平衡、高效的服务网络优势。公司将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公司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的自有资金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作紧密的加盟商,资助加盟商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或快递业务相关的投资,保障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将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为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计对外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借款)总余额为27335.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向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借款)余额为7335.79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3%,逾期未收回的金额为1348.75万元人民币。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依照相关借款协议,由专人及时跟进,加强对被资助方的监督和催促力度,视情况采取合法措施催收款项,最大限度完成回款计划以维护公司利益。2、如有必要,针对多次催要仍不能及时回款的,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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