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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我们作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公司2023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子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须,定价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学义林爱梅叶飞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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