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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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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股网今来 发表于 2023-4-25 00:00:00 浏览:  4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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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3)第318008号目录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1-7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
式指南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5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965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55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411792.44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2588207.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
69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5258.82
项目投入 B1 29694.61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037.68
项目投入 C1 1020.47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026.72
项目投入 D1=B1+C1 30715.08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3064.40
第 1 页 共 7 页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67608.1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67608.14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9年5月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
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泰药业”)、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变更:
(1)注销公司原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银行账号:3371020110120100116697)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账
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银行账号:80020122000109712)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2)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公司原在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银行账号:201000220379159)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里的
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销户后,公司与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
第2页共7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失效。
2022年8月9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8月10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9510101040108887234512638.67
司绍兴柯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85080078801000000384107263709.32[注]
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2000001903150002849136654909310.04
兴柯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352001040026462156931048.57
司宁波大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80020122000109712122464695.01
兴柯桥支行
合计676081401.61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账户中有1999.49万元被冻结,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优化
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完善研发创新体系,推进项目注册申报和临床研究工作,加第3页共7页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1年12月31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目前尚处于建设期。
(2)“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的原因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与医药行业相关的重要政策,在国家不断推进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以普药生产销售为主的医药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在此背景下,公司积极开拓新领域,开发新产品,丰富研发管线,增加产品储备以期实现产业转型升级。随着一致性评价进程的深入、“带量采购”的逐步推广,对医药制造企业的研发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品种储备、药品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化,适时调整研发项目进度。公司经过审慎研究,为保证“研发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2)“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的原因近年来,国内公共卫生事件进入常态化状态,物流及人员流动受到一定限制,终端市场业务量也有所下降;同时公司结合近年来医药行业监管政策和在研产品研发进度等适度放缓营销网络布局、销售团队规划配置等投入进度。经公司2021年3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4年
12月31日。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无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南滨西路36号”。“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两部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在亚太厂区现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并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以满足药品研发的需要。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桥区厂房因政府规划拆迁,故公司将研发中心的大楼的建设地点转移至滨海新城,同时增加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并由其实施研发中心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研发投入,即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研究平台、缓控释制剂技术平台和新药研发平台等3个药物研发平台,仍由本公司负责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第6页共7页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5317.16万元。业经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6661号)。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无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项目专户。
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司开设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桥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85080078801000000384(金额1999.49万元)被冻结。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要求本公司为上海新高峰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故上述账户被冻结。经法院一审判决(〔2020〕鄂0192民初1083号),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7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书》((2021)鄂01民终6254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
10月27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1)鄂0192民初9903号),被告武汉光
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991770.80元、利息3140.37元以
及逾期罚息;原告对被告质押的两项专利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上海新生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已经提起上诉,该案将于202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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