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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长春一东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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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长春一东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半杯茶 发表于 2023-4-27 00:00:00 浏览:  3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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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健全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考虑了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或股票方式。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投资预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利润分配间隔和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配,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分配利润: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二、在以现金分红的年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按此原则计算出的分配额度低于0.05元/股时,可将收益留存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但应保证在连续有盈利的年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财务部测算数据,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不分红的情形,董事会未提出
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指定媒体披露。
(四)本章程规定分配比例为最低下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细化的
周期性的分红规划,具体分红规划的分配原则可以优于章程规定最低分配比例,但不得低于该比例。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当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发展不适应或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冲突时,董事会应修订分配政策,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相应的股东大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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