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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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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23-4-29 00:00:00 浏览:  4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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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整改情况如下:
1、针对康铭盛管控存在缺陷事项,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在政府的支持下全
面接管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加强对康铭盛的管控。并修订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在人事管理方面:母公司通过康铭盛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依据康铭盛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方面:母公司对康铭盛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委派母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康铭盛财务负责人,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母公司报告康铭盛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母公司财务部门参与康铭盛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及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等。
在资产处置方面:康铭盛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母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由母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在内部审计监督方面:对康铭盛月末存货监盘、设备处置、呆滞物料处置等有可
能涉及重大事项等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康铭盛实施有效监督。
针对康铭盛存货管理问题,公司重新修订了《存货管理制度》及退货流程,在财务、仓储系统分别加强对呆滞物资的核算,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在康铭盛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呆滞物资的处置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经核实确认以上事项均已整改到位。
2、针对康铭盛销售与收款事项。重新修订《销售管理制度》,规定销售部门每月
制作销售对账单,经财务审核签字确认后,由康铭盛销售人员申请加盖康铭盛公章,向客户发出销售对账单,销售部收到对账单后,须传递给康铭盛财务保存。
审计部翻阅相关经营资料,涉及应收账款以及销售折扣、返利等事项已完全在康铭盛新管理团队及财务审核下执行;对账单也经财务签字并回传至财务保管。
3、针对康铭盛信息系统管理存在问题事项,重新调整信息系统管理架构和职能,
直接由母公司信息负责人管理,并回收软硬件管理员权限,统一由母公司信息部负责人进行分权、分配管理。并针对鼎捷 ERP核心系统数据及鼎捷 HR系统进行每天备份;
信息储存、信息管理已安全并达到可控状态。
4、对内控体系薄弱环节、内控制度、流程等工作进行梳理,修订并完善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公司组织全体主管级及以上人员进行内控相关制度的学习,并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讲解。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一步强化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合规运营意识,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及评价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围绕内部控制各要素,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和优化。
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和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及内部检查工作,并配备了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长方集团有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LED照明光源器件和LED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以及离网照明应用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与薪
酬管理、资金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生产管理、资产管理、印章
证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
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销售回款管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市场风险、销售风险、采购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董事会认为,虽然公司已于2022年8月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保持了较好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由于控股子公司康铭盛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于2023年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导致公
司需更正已公布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因此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而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控股子公司康铭盛前管理团队未遵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隐瞒返利虚增应收账款,公司重要制度体系在康铭盛一度失效,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新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将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严重缺陷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须引起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和关注;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且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1%但小于2%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2%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
且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小于1%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
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小于或等于500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以上。
2、定性标准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重大事项决策未按公司政策执行,导致决策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违反国际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公司重要技术资料、机密内幕信息泄密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控制制度或制度体系失效;
*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情形:
不构成重大缺陷,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且可能导致公司遭受一定程度是损失或影响的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情形: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六、拟进一步加强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管理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风险领域的内控检查,切实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后续拟开展工作如下:
1、公司将继续强化对子公司管控,加强对子公司业务监督及财务监督。继续完
善公司日常经营的审批流程并严格执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强化管理人员合规意识,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2、继续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合规培训及制度执行审计。公司将结合业
务实际变化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制度及合规意识培训,强化内部审计对公司制度的执行监督。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2年8月15日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公司加强了对康铭盛的管控,通过康铭
盛的股东会更换了其执行董事,康铭盛更换了管理团队,公司加强了对康铭盛管理团队的合规培训及制度执行检查。除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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